中新网9月14日电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接受了《瞭望新闻周刊》的专访。这位负责人表示,50年来,全国人大一直把立法作为首要任务,取得了重大、辉煌的成就,被誉为最大的亮点。
法工委负责人还介绍称,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根据“共同纲领”建立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制建设,先后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构,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保障人民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954年9月,在全国普选的基础上,我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54年到195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先后制定了80多个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同时着手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措施、决议和命令,有效地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它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在中断了二十多年后又重新恢复并取得重大突破。随后,又开始了修宪工作。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它对我国新时期的根本任务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尤其是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同时,依据宪法,行使国家立法权,不断制定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所需的各项法律。从1979年到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结束时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法律解释共484件(现行有效的法律213件),加上国务院制定的970多件行政法规(现行有效的650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上万件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7500件),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