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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广东省人大采纳了人大代表的建议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在给公务员加薪时,首先应该进行听证并报人大常委会审批。这一规定体现了这样的原则,政府不能随心所欲地给自己涨工资
本刊评论员/秋风
政府官员的工资,总是引人注目的话题。因为,他们的工资收入来自公共资金,而官员自己就掌握着分配公共资金的权力。因此,它给自己发多少工资、如何决定工资标准,能否持平公正,是人们判断一个政府是否建立了法治的公共财政框架的试金石。
从这个角度看,目前若干地方尝试的公务员收入透明化改革方案,是值得肯定的。
这些年来,我们看到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政府官员不断抱怨说,公务员的工资太低,不能吸纳精英人才。有些学者更分析说,官员收入过低导致某些官员心理失衡,客观上诱发了腐败,因此要学习新加坡和香港,实行“高薪养廉”政策。
然而,另一方面,进入政府机关成为公务员,一直是各路求职者的热门选择。这说明,至少在报考者心目中,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其实是比较高的。目前的改革已经将这一事实呈现在人们面前。各地“透明”后的公务员工资水平,超出了原来外界的揣摸。而正如众所周知的那样,此前公务员收入的大部分,来自所谓的“灰色收入”。
现在的改革,等于合并了公务员的所有货币收入,使公务员的每一分钱,都来自于合法的财政支出。这样,也就顺理成章地拉平了不同部门间的收入差异。
这一改革使灰色收入也公之光天化日之下,为纳税人所知晓。这一点,对于建立法治的公共财政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以前的工资制度,是一个财务上的迷魂阵。民众及民众的代表很难从预算上予以监督。只有当公务员的所有收入都由财政部门统一支出时,纳税人及其代表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同时,公务员收入完全透明,也有益于建设责任政府。纳税人缴纳了税款,雇佣了官员和公务员为他们提供公共服务,就有理由知道,公务员究竟拿了多少钱,据此,才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要求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重要的是,它是从制度上杜绝“实权”部门利用权力寻租的第一步。目前实际收入较高的部门,都是那些拥有“实权”的部门,权力给这些部门带来了大小不等的寻租机会,其高得异乎寻常的实际收入,就是来自于这些权力租金。这些收入是靠权力获得的,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税”,但却不是直接来自合法的财政拨款。
相对于每天所发生经济活动总量,这笔租金的数额也许并不很大,但它却会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导致民众对社会公正、公平、进而对政府的治理本身丧失信心和尊重。因此,一个明智的政府,必须杜绝权力寻租。将公务员收入集中于公共财政掌握之下,可以使部门的权力与其工作人员的收入绝缘,从而可以消除、起码是弱化某些部门滥用权力寻租的积极性。当然,仅此是不足以完全遏制权力寻租的,尤其是官员个人的寻租。
当然,尽管公务员工资改革方向值得肯定,但仍会引起争议。一个普通民众最有可能提出的疑惑是,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是否合理?从目前公布出来的标准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相当高,民众能否会接受这个标准?有关部门迟迟没有向社会公布该标准,可能不乏这方面的顾虑。
从理论上说,公务员收入应当多高,并无一定之规。西方大多数国家的治国理念更倾向于追求民主和平等的价值,公务员的收入确实仅居中等水平。比如,美国总统、大法官、部长、将军们的年薪,比起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要差很远。但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奉行以高薪水吸纳社会精英进入行政部门并保持其廉洁奉公的政策,公务员的收入在社会各个职业中则比较高。但不管怎样,其公务员的薪俸,都合乎本国的宪制精神,也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得到民众的认同。由此体现了现代政府的基本原则:政府工作人员的薪俸,是由人民发给的,而不是官员自己可以决定的。
因此,程序才是最重要的:由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确定政府官员的薪俸标准?公共财政的核心内容是,政府花出的每分钱,都需要得到纳税人或其代表的同意;而文明政府的一个指标是,政府不能自己随心所欲地给自己涨工资。
在目前的体制下,公务员的薪俸标准应当由相应一级的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予以批准。不管人事部门,还是财政部门,或者是整个行政部门,都只有建议之权,而没有决定之权。唯有严格按照这样的程序所确定的公务员薪俸标准,才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民众也会更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