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長毛景祥因收受他人財物90多萬元,還利用職權(quán)挪用公款20萬元,被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不服判決的毛景祥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近日駁回毛景祥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
去年12月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長毛景祥涉嫌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一審進行了公開審判。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毛景祥在1993年至1997年任職的4年間,利用調(diào)入人員、提拔使用干部、出國旅游等機會,索取、收受他人財物95萬元,還利用職權(quán)挪用公款20萬元。
1998年5月,剛剛退休的毛景祥接受了遼寧省紀委的審查,同年6月8日,阜新市人民檢察院以其在職期間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罪,對他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隨后,毛景祥攜帶親屬潛逃。遼寧省公安廳于2001年1月18日發(fā)布通緝令,將其作為遼寧省追逃的頭號人物。
2002年11月25日,毛景祥攜妻子史某、外甥女劉某來到阜新市政府辦公室投案自首。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毛景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繼續(xù)追繳其非法所得人民幣95萬余元。毛景祥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院經(jīng)審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決定。(關雪、范春生)
來源:新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