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该《规定》作为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10个配套文件之一,分别对公务员日常行政管理过错、行政许可过错、行政征收过错、行政执法检查过错等7大行政过错行为作了不同的行政处分规定。有关人士指出,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它的施行将成为成都市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助推器”。
决策失误可处开除
公务员若决策失误,盲目上项目或引进项目,造成了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将被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规定》中明确指出,若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反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策的;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接收礼金可处开除
公务员若犯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不办或拒不接待,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等日常行政管理过错,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此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犯索贿受贿,接受礼金等日常行政管理过错,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搭车收费可处开除
行政征收过错方面,公务员若不出示相关证件和依据实施征收;擅自办理征收登记,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征收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若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对于不具备征收资格实施征收;擅自设定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搭车收费,或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擅自开支征收款,以上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定中介服务可处开除
公务员若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将备案变为行政许可,或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以及在法定许可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等行为,将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越权检查可处撤职
根据《规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检查;不出示相关证件实施检查;超越职权实施检查;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纵容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华西都市报/简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