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流行歌手珍妮杰克逊在演唱中突然露胸,掀起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直播节目的电视台收到观众不断打进去的抗议电话,不得不公开道歉,有关当局甚至要就事件展开调查。珍纳事后也道歉了,虽然是半心半意,仍诿过服装之误。
由这件事想到,法律真是叫人莫名其妙。西方女士衣着一向暴露,无论贵妇明星还是普通女人,露出半个甚至大半个乳房是平常事,为何如今仅多露了那么一点便立即变成罪状?是否有点伪善?
或说因为电视乃合家欢娱乐,尺度要严一点,但要说色情和不道德,难道露三分之二乳房就不色情?就不令人想入非非?难道孩子们走在街上甚或见到母亲姐姐左邻右里女士们半露酥胸就只是“性教育”?
为什么那些所谓人体艺术可以公然叫模特儿裸露?有关照片可以刊登在报章的非成人版?为什么人体画展不必设“十八岁以下人士请勿进内”的警告?为什么有人可以当众裸体,说是“行为艺术”就不用被指责为色情?珍纳积逊其实大可告诉电视观众,她只是在进行一次“行为艺术”表演,说不定就可过关。
的确,凭什么来界定艺术和色情?
(来源:香港大公报 作者:李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