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6日电 2000年9月3日傍晚,三峡大坝泄洪七号坝段的3号巨型塔带机内外皮带机与塔身连接处耳根部突然断裂而发生倒塌跌落事故,正在内外皮带机上检修作业的30名工人从19.6米的高空坠落,造成包括地面施工人员在内的3人死亡、30人伤残的严重后果。据检察日报报道,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派出法官专程赴湖北宜昌,将美国一家公司履行的第一期赔偿款99万美元,送到了33名三峡工地伤亡民工及其家属手中。
事发两年,除去3名死者家属各获得了8万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工伤赔偿,其余30名伤者却迟迟未获得任何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认为工伤补偿不足以弥补其人身伤害损失,但数次与出事塔带机的设计、制造商美国罗泰克公司交涉未果。
2003年3月,他们便以美国这家公司制造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为由,依我国有关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向湖北省会城市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产品质量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们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3000余万元人民币。
由于中国对涉外产品质量侵权赔付标准,没有专门立法,如按现行赔偿标准处理最发达国家美国与发展中国家中国之间的侵权赔偿案件,则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为了让受害者获得应有的司法救济,承办此案的武汉市中级法院法官们展开了艰苦而细致的调查与协调工作。
据悉,在调解过程中,美国公司曾对是否接受中国法院的裁判心存顾虑,为此承办法官赴上海与美国公司人员直接交换意见,做调解工作,终于使此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即依照协议自觉履行了第一期赔偿款项99万美元。
业内人士称,此案的诉讼及调解结果,填补了中国《产品质量法》是否适用于外国产品和因涉外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赔偿金如何确定等多个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