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5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消息,2003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分配办法》),并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表示,截止2003年9月底,全国发行的银行卡已达6.13亿张,比2002年底增长24%;2003年1至10月份,全国通过中国银联转接的银行卡跨行交易为9.49亿笔,交易金额2959亿元,分别比2002年同期增长95%和115%。
这名负责人是在被问及《分配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时作上述表示的。
该负责人还谈到,《分配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卡商户结算手续费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的,银行卡受理商户所承担的结算手续费标准(即交易扣率)简单规定为2%和1%两大类,跨行交易手续费收益在银行间的分配标准是发卡行、收单行、转接中心按照8:1:1的比例进行分配。
由于不同类型商户经营成本存在差异明显,而交易各环节的利益分配又没有结合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因此,不分商户类型、收益水平和金额大小,简单划一的手续费标准已成为银行和受理商户之间合作的瓶颈。尤其在全国实现联网通用后,因收益倒挂,部分收单机构拒绝受理他行异地银行卡支付的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持卡消费的权利。
为适应市场发展,完善银行卡业务参与机构的分配体系,充分发挥利益分配的杠杆调节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中国银联和各成员银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应受理市场发展需要,符合市场化原则和国际惯例的《分配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适时调节银行卡受理市场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