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日电 现代快报报道说,南京新拆迁办法及配套体系的征求意见稿于今日正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示的内容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单价》(征求意见稿)、《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图》(征求意见稿)。
拆迁补偿市场化评估
此次拆迁新政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完全抛开了以往依托土地级别定价的模式,重新划定拆迁补偿区位,确立了市场化评估体系。政府按新创立的区位设立拆迁补偿指导价,如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低于政府确定的拆迁补偿指导价格,以拆迁补偿指导价格为最低补偿单价进行保障,但在一般情况下,市场评估价高于政府指导价,将按照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进行市场评估。例如:玄武区某处混合结构多层住宅成套房,1991年建成,建筑面积58.42平方米,该处房屋所处拆迁区位级别为二级,补偿指导单价为3600元/平方米。按新拆迁法评估单价为4279.36元/平方米,高于该拆迁区位补偿指导单价。该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评估单价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总额=4279.36元/平方米×58.42平方米=250000元。
补偿方式被拆迁人自选
在拆迁补偿方式上,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调换产权,也就是说,可以选择要钱还是要房。选择要房的,拆迁人应提供二处以上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且建筑面积不小于被拆迁房屋。租赁双方、共有产权人、继承人之间不能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的,适用产权调换,这意味着实物安置再次成为南京的主要拆迁安置方式之一,政府改进了以往"一刀切"货币补偿的工作方法。
五方面接轨省《条例》
新办法从新房拆迁、营业用房认定、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面积使用权处理、评估机构选择和争议处理等五方面全面和今年年初出台的省《条例》接轨。对于不满5年拆迁的,按年限长短增加15-20%的补偿。对于取得工商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住宅,可以参考经营纳税情况按营业用房予以补偿。对于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也应进行评估予以补偿。政府应公开所有评估机构供拆迁双方选择,如双方意见分歧,则抽签决定。
双保障线确保市民有房住
办法为保障市民生活设立了"双保障线",即:评估市场价低于区位补偿指导价的,按照指导价补偿;仅有一处住宅的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补偿指导价是按照区位确定的,全新编制的区位级别改变了以往河西等新城区土地级别过低的局面,雨花、栖霞等地一些以往土地级别不明的偏远地区也被纳入级别划分,按区位确定的补偿指导价将每年公布一次。灵活的区位保障给带有主观成分的评估补偿法加上了一道"保险"。另外,南京目前最小的经济适用房标准是16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45平方米(最小户型标准)=72000元,拆迁前无论是何种房屋,没有其它住宅的被拆迁人都不会获得低于7.2万的补偿,此举将有力地保障"居者有其屋"。
拆迁规划提前公示
在操作上,办法制定了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投诉接待制度、目标责任承诺制度、拆迁举报制度、拆迁稳定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六项制度,强化拆迁行业管理,全面规范拆迁。规划部门对涉及拆迁的用地红线图应当提前进行公示,这在南京已经开始实施,涉及拆迁的规划将在规划局网站上提前公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实施拆迁冻结,并告知拟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冻结期限超过2年,自动解封。
10天公示广征市民意见
据悉,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公示将从2003年12月1日0:00起,至12月10日24:00止。公示时间即为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收集期限,信函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市民可通过下列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1、信函渠道。市民的建议和意见,可邮寄信函至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地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和市房产局拆迁处(地址:华侨路52号,邮编210029)。2、网络渠道。市民可登录南京房地产信息网(www.njhouse365.com)参与讨论,并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南京房地产信息网上开通的专用邮箱(cqb@njhouse365.com)。从今日起,本报也将开通热线025-4783591、4783519,倾听市民心声。
新法征求市民意见完善后将于明年初实行,但在新法施行前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仍按照原拆迁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