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給患者輸液過敏后救治不徹底,致患者死亡。近日,兗州一非法行醫(yī)的個體經營診所被法院判決賠償死者家人10萬余元。
家住兗州市的王芳(化名)在兗州鬧市區(qū)開辦了一家個體診所,生意尚可。2006 年夏天,魯東(化名)因傷風感冒來該所診治,王芳為魯東注射了雙黃連+丁胺卡那霉素,沒想到隨后魯東突然出現(xiàn)嚴重的過敏反應,心臟疼痛、呼吸短促。王芳手忙腳亂,在為魯東注射氟美松后將魯東送往醫(yī)院救治。
經醫(yī)院診斷,魯東系雙黃連過敏反應,經過緊急搶救,魯東癥狀得以緩解并恢復正常。魯東認為自己沒有大礙,隨后要求出院,醫(yī)生囑咐按照處方上開的藥物繼續(xù)服用一段時間,但魯東沒有取藥就回家了。然而,第三天晚上魯東飲酒后腹部劇痛,在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時心臟即停止了跳動。后公安部門會同醫(yī)學部門做出死亡技術鑒定和偵查意見,認為:患者死亡與診所輸液中雙黃連過敏和對過敏癥狀治療不徹底存在因果關系。但患者自身延誤診療應承擔一定責任,診所負次要責任;診所系非法行醫(yī),但不涉嫌犯罪。
事后,魯東的家人認為魯東死亡是王芳非法行醫(yī)一手造成的,要求其承擔48萬余元的賠償責任。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2007年11月,魯東家人將王芳訴至兗州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芳所開診所有關執(zhí)業(yè)證件已過有效期限,屬非法行醫(yī);王芳雖未涉嫌犯罪,但不能排除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患者的死亡,其自身延誤懈怠診療應承擔主要責任,王芳負次要責任。法院以此判決王芳承擔死者全部合理損失的三成,合計10萬余元。因不服一審判決結果,2008年11月王芳提起上訴,近日,濟寧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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