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的泛滥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笔者也经常收到垃圾短信,特别是半夜三更收到时,确实令人愤慨。现在国家有关部委、电信运营商都在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垃圾短信的发送,有效地控制了一批滥发广告的SP服务商,查处一批利用短信发送器滥发垃圾短信的不法分子,极大地净化了短信环境。但同时在操作中也误拦截了一些用户号码,遭到用户投诉,直至引起纠纷。这在保障公民通信自由的合法权益与维护良好短信环境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笔者认为,规范短信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我们对净化短信市场主要强调的是从源头规范短信行为,即主要采取“堵”的方式进行强化。但在“堵”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对于SP服务商的行为约束相对还较为容易,因为目标明确,行为可控。但是由于手机用户数量庞大,有的不法分子利用普通手机号码进行发送,有的手机用户正常地传递消息,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准确鉴别。对于垃圾短信的判断,主观上也各不相同,对同样一条短消息,也存在有的人认为是需要的信息、乐于接收,有的人认为是垃圾,要求抵制;对滥发广告短信,多少数量是滥发,影响多少用户是滥发,广告和消息有什么区别等都可能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更有因为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因个人恩怨,一方“举报”另一方骚扰导致另一方用户短信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所以,在“堵”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堵”错了、抓错了的情况。同时,“堵”的对象是谁,其实有时并不可知,这源于目前并未采取手机号码实名制,那些垃圾短信制造者,可以启用一批号码、被封闭一些号码后再启用一些号码,如此循环,但发送垃圾短信的主体可能并未受到应有的打击。在“堵”的实际操作中,我们也看到这样一个问题,当某电信运营商在对垃圾短信进行封堵的同时,无意中使自己充当了短信内容传送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面对的不仅是自己公司的用户,也面对其他电信运营商的用户,由于不能准确封堵垃圾短信,影响了其他电信运营商对用户的服务质量,这易引发互联互通争议,也使本来就需要保障的电信网间通信畅通工作遇到了新的挑战。
当然,笔者并非反对“堵”,对于那些危害社会的、影响广大用户合法权益的垃圾短信,“堵”必不可少。但在“堵”的同时,如何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够有效地控制垃圾短信的泛滥,笔者着重想提出“堵”、“疏”结合的观点,让“疏”来补充解决“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们经常谈到,要斩断垃圾短信的利益链。这里先对垃圾短信的不良影响做一个分析。短信传递造成反响大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短信行为存在“即传即达”、“强制阅读”的特点!凹创创铩笔侵敢环较蛄硪环椒⑺投绦攀,另一方立即会在手机上接到短信,并作出提示;“强制阅读”是指接收方一般都会去看接收到的短信,所以绝大部分都会对这条短信进行阅读。正是短信的这两个特点,是引起接收者会强烈反映的重要原因。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我们只要对比一下垃圾邮件问题,就可能有更深入的理解。应该说,垃圾邮件泛滥问题比起垃圾短信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笔者每天都可以收到几十封甚至上百封的垃圾邮件,但是垃圾邮件的到来并没有对我们造成太大的影响,因为邮件的到达我们并不一定立即知道,对于邮件的内容我们其实也并不一定看;同时,由于邮件服务器一般都设置正常邮件、垃圾邮件两个邮箱,垃圾邮件的邮箱我们并不一定去看。所以垃圾邮件对我们的影响感觉上并没有垃圾短信那么大。如果我们能够降低多数垃圾短信对接收者“即传即达”、“强制阅读”的影响不就可以降低垃圾短信的不良影响了吗?所以,我们在强化短信发送规范性、呼吁社会遵守法规、社会公德少发垃圾短信的同时,应该考虑进一步提高和优化短信的传送方式,从技术上保障垃圾短信能够被分离和控制。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建议在短信功能上,我们能够像邮件服务一样提供更为强大的功能。给每个短信接收用户提供两种短信接收模式,一种是正常短信接收模式,正常短信能够及时传达到手机上;另一种是垃圾短信接收模式,在短信中心给每个用户提供一个垃圾短信保存区。进入垃圾短信保存区的短信不直接发送到用户的终端上,即用户不用看到,但如果用户要去查阅,可以通过一个电话或者一条短信直接将这些短信收到终端上,或者是登录网站进行查阅。目前,工信部已经推出手机上的垃圾短信控制软件,其实是同一个道理,但由于用户对手机操作的熟悉程度不同、手机垃圾短信控制软件支持的手机种类有限、下载安装软件还需要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等原因,使得这种方式在手机用户上普及有较大难度,所以在短信中心完善垃圾短信分离控制功能依然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对于短信中心系统侧的这种功能应该尽可能考虑到信息传递的需要和垃圾短信设置的便捷,如对于某些务必传达到用户的重要信息,像台风警示、公益类通知等可以强制设置必须传达到用户终端;而在垃圾短信的甄别上,可以设置如关键字、黑白名单号码之类的形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垃圾短信的判断规则可以由用户自行设定,且设置要便捷。同时,电信运营商也可给予必要的帮助,对于那些大量群发明显属于垃圾短信的内容,电信运营商可以帮助用户进行规则设置,以帮助用户尽可能避免垃圾短信的骚扰。对于电信运营商设置的垃圾短信类别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告知用户,使用户知道某类的短信会出现在垃圾短信保存区,如用户有必要正常接收,可继而单独将这些规则进行调整。
疏通方式的提高,不仅有利于降低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矛盾发送,同时也将有利于斩断垃圾短信的价值链。理由如下:
1.短信发送是要成本的,当垃圾短信发送者知道自己发送的短信在付出成本的同时,接收者都不看,就会逐渐失去继续发送垃圾短信的动力。而目前采取封堵的方式,是让垃圾短信发送者无法用当前的号码进行发送,但并不导致垃圾短信发送者成本的损失,他们会换一些号码继续发送,所以垃圾短信还会继续存在。
2.用户有自己设置垃圾短信判断规则的权利,既维护了用户通信自由的权利,又能够尽可能避免电信运营商主动服务造成误判、误抓引起与用户的矛盾。
3.政策规范是无法细化到对每条短信的类别归属的,不同用户对短信内容的理解也是无法统一的,所以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降低政策与用户通信权力之间的碰撞,提高对用户的服务质量。
4.这种方式对电信运营商也是有利的。目前在控制垃圾短信的工作中,电信运营商一方面将垃圾短信明显控制下来,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电信运营商很大程度上的收入损失,同时还经常面对用户的投诉压力。另外,这种服务也可以成为电信运营商的一个增值服务。
事物往往有其多面性,短信的过度控制并不一定有利于短信市场的健康发展。鲧禹父子治水,鲧堵之,则洪水泛滥,禹疏之,则始治之。笔者认为我们一方面要做好垃圾短信控制,净化短信市场,另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短信市场发展,“堵”、“疏”两者要兼备。“堵”是要堵住那些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垃圾短信,比如《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消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7号),明确规定了五类违规短消息,又比如规范SP服务商的行为等;而对于国家并未明确规定不能发送短信,采取疏通的方式更为妥当。“疏”将是斩断垃圾短信发送价值链的原动力,让垃圾短信制造者有付出没有得到或者多付出少得到,从而降低制造垃圾短信的欲望和动力。通过“堵”、“疏”结合,政府可以明确封堵的范围,控制违规短信;电信运营商则归位通信服务提供者,在保障用户通信自由的情况下,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用户可以更多地掌控自己的短信通信权,得到想看的、限制不想看的;而垃圾短信制造者也许会在收效与成本的平衡中,逐步失去其存在的动力。
一家之言,贻笑大方。(叶㭎 余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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