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4日电 澳门《新华澳报》14日刊出署名富权的文章说,对于弊案,陈水扁及其律师都主张上诉,实际上他们在一审判决前就将应诉策略定位为“放弃一审,决战二审”。紧紧抓住所谓“换法官”、“延押”等“司法瑕疪”,意图以推翻一审的程序正义来否定法院一审判决的实体正义。而陈水扁贪腐案一审判决后的诉讼攻防战结果如何,也需要看司法单位以及马英九等如何因应。
文章摘录如下:
陈水扁被控所涉的“国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弊案、海外洗钱,以及操控金融机构人事,以募集“政治献金”为名收受巨额贿款等案,已于上周由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也已由法警送交台北看守所由陈水扁签收。
无论是陈水扁还是其辩护律师郑文龙都强烈主张上诉,实际上陈水扁和郑文龙在一审判决之前就其应诉策略定位为“放弃一审,决战二审”。紧紧抓住所谓“换法官”、“延押”等“司法瑕疪”,意图以推翻一审的程序正义来否定法院一审判决的实体正义。因此,陈水扁采取拒绝到法庭聆听审判的做法,就是表达对一审法官“不信任”之意。意图在二审更换了法官,尢其是寄望能换上“偏绿”的法官之后,能有奇迹出现。
而按台“刑事诉讼法”规定,陈水扁的上诉状必须在本月二十二日之前向台湾高等法院呈交。而由于陈水扁的延押期是到本月二十五日期满,故陈水扁在“决战二审”的同时,可能还顺带进攻“停止羁押”或“交保候审”的问题。
实际上,“扁案”虽然已经一审判决,但能否最终将陈水扁钉死在历史的耻辱榜上,还将会遇到激烈的讼诉攻防战。因为陈水扁本身就是大律师出身,虽然其主要业务是“海商法”,但亦曾涉足刑事案件,如二十多年前他就曾是“美丽岛事件”军法审判中的辩护律师团成员,刑事诉讼经验应是相当丰富。因此,在接到判决书后,他当即认真翻阅,希望能从中找出司法漏洞。
其诉讼策略,可能其一是以否定一审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来推翻扁案的实体正义;其二是寄望承审二审的高等法院法官是“绿色法官”,因而就有郑文龙公开要求由曾做出对陈水扁解除羁押裁决的台北法院法官周占春主持二审审判的要求;其三是寄望于“释宪”,倘由陈水扁一手提拔的“大法官”们做出庭审过程中更换法官等行为是属于“违宪”的“释宪文”,那就意味着一审判决无效,必须重审,而且不能再由蔡守训等法官承审,甚至有可能会由周占春承审,这就有可能把案子翻过来。
陈水扁的如意算盘是否能打得响?关于停止羁押问题,有两个关键点,其一是时间点,其二是是否延押的理由。在时间点方面,主要是在陈水扁上诉期限的本月二十二日与延押期限的本月二十五日的“剪刀差”。应当说,上诉期满后,所有诉讼行为均应是由上级法院负责。但倘若一审法院来不及将扁案的所有案卷移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可以将召开延押庭的责任推搪给一审法院。倘此,台北地院就必须召开延押庭。
但由于台北地院已经连续做出几次延押决定,这已遭民进党攻击为“踏践司法人权”,且既已作一审判决就已不再存在“串供”、“恐吓证人”等问题,只剩下一个“有逃亡之虞”的理由。既此,台北地院或会将此烫手山芋推给高院。因此,估计地院会千方百计地赶在二十五日之前将所有案卷都送交高院。而高院接到案卷后就必须立即开庭,但并非是扁案上诉案本身,而是裁决是否继续羁押,故高院的时间很有限,或将引发两级法院之间就“司法道德”问题的隔空过招。
但问题是,虽在一审判决后,扁案已无串供、恐吓证人之虞,但在一审过程中,揭发了陈水扁曾有办理签证意图逃离台湾的逃亡的行为,印证了陈水扁有“逃亡”的可能,因为就算是办不到签证,也可经私渡离台。即使是再由周占春承审,也必须掂量再三,否则万一陈水扁逃亡,周占春可承担不了这个责任。何况,作为一审法院法官的周占春,也不可能越级为二审法院法官。而高院的法官即使是因政治立场而同情陈水扁,但由于扁案是全球触目的案件,贪贿数额也相当巨大,是否中止羁押,也须考虑社会以至国际观感。
即使是裁决停止羁押,由于扁案的案值超过十二亿新台币,也必须采取“交保候审”方式处理,不是一放了之。而按相关法例,检方可能会要求以案值的百分之五十缴交保证金。以陈致中曾为了求得轻判声称将会汇回海外存款但最终却食言的情况看,既然轻判比保释更重要,相信扁家很难单是为了“交保候审”就把海外存款汇回来 ,徒让检方顺藤牵瓜查出尚未暴光的那一分更巨量的赃款。
其实,从一审判决书中,一审法官显然是在罪与罚的认定上,已分为犯罪行为与不法所得两部分。这两部分有结构性的关系,扁家的犯罪是为了获得金钱,法官重惩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同时判以高额并科罚金,亦即认为彼等行为固为罪恶,但不法所得应透过罚金等手段缴回“国库”。如果扁珍在二审获得交保,交保金必然以“亿”元计,使他们目的落空,希望破灭,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贪腐分子“虽然坐牢,但刑满后仍可到海外享受,或是由其子孙后代分享”的企图起到阻吓作用。当然,五亿元新台币罚金与陈水扁及其家人汇到海外的巨款尤其是传说的几百亿新台币相比,只是沧海一粟,但已达惩罚目的了。
在一审判决的“国务机要费”部分,各被告除刑期不等外,还须共同摊还新台币约一亿元的不法所得,包括陈镇慧在内。陈镇慧在案中并没有获得任何不法所得,更重要的是,她在案中充分合作,交出随身碟,才使案情获得突破。因此,法院在计算各被告摊分比例时,似是依据陈镇慧没有拿到“国务机要费”的情况,尽量减轻陈镇慧的负担。这除了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的“比例原则”之外,也是对陈镇慧的立功表现予以肯定。当然,在法院裁定后,如能企业界人士以不具名方式代为缴交,以体恤其家境困难,及表彰其对终结台湾灾难,使工商业界能有一个安静经营环境的贡献,那就更能彰显社会正义。
还有两个问题,与蓝营有关。其一是马英九是否会将“特赦”陈水扁,其二是蓝营是否会将修法停止陈水扁的“卸任总统礼遇”。前者,虽然是民进党人为“救扁”做出的呼吁,但却对于马英九争取连任会有“加分”作用。但问题是,根据台湾法律,“特赦”必须是在终审定谳之后才能进行,除非是“大赦”。不过,“特赦”只是免其刑,并未灭其罪;而“大赦”则是灭其罪,相信与人类共同价值及多数台湾人民的意愿相悖。笔者相信马英九将会作“特赦”处理,不过得待到三审定谳之后才能实施,这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正好与马英九争取连任的选期相契合。
至于后者,修法是有必要的,但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终止礼遇应是在三审定谳之后。目前仍是一审刚结案就修法,将印证民进党所谓“政治追杀”之说。因此,蓝营只能待到扁案进入审终程序后,才提出修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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