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2日电 台湾《联合报》12日发表社论说,台“监察院”通过纠正案指,特侦组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在侦办扁案过程中曾私与陈水扁通电话或见面,应将二人调离特侦组。从表象上看,由于朱、吴二人诚属可议,也许会使人觉得这次调查及纠正可接受。但是,此例若开,倘“监察委员”可随时任意介入侦查工作,则“监察/司法”分立的应有分际恐将崩解,贻祸不堪想象。
社论摘录如下:
“监察院”通过纠正案指出,特侦组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在侦办扁案过程中,曾私与陈水扁通电话或见面,违反检察官办案守则,应将二人调离特侦组。
朱、吴二人的相关行为确属可议,我们亦曾多次提出强烈批评;但“监察院”的此一纠正案,在程序上是否周全(有否约询当事人)?在认事上是否平衡(整个事件中,朱、吴蓄意违反专业守则及陈水扁设局构陷的比例如何)?更重要的,则是制衡原则应当如何维护的问题:“监察委员”究竟可否对检察单位正在侦查之个案,介入侦查工作并进行调查?
从表象上看,由于朱、吴二人的行为诚属可议,也许会使人觉得“监院”这次的调查及纠正是可接受的。但是,此例若开,倘“监察委员”可以随时任意介入侦查工作,则“监察/司法”分立的应有分际恐将崩解,贻祸不堪想象。何况,现今“监委”全属行政当局的政治任命,若竟容许“监委”有介入进行中的司法侦审个案之权力,倘生偏失,能不教人思之不寒而栗?
“监院”此次纠正,或许就案情而言,有其因由。但此种僭越逸轨的监察权,倘若用于其它暧昧案件,又倘若出自其它具争议性“委员”,那恐将是灾难,不可收拾。何况,“监院”对本案的处理亦不能谓没有争议。
其实,这已是同一“监委”李复甸对特侦组侦查扁案的第二次调查。第一次发动是在去年九月,李复甸约询朱朝亮、越方如等检察官,欲调查特侦组何以未羁押陈水扁,及为何不在机场逮捕返台的陈致中夫妇等情事;此已不啻介入侦查实务,当即引起特侦组反弹及舆论批评,“监院”遂告罢手。
如今,李复甸卷土重来,以朱、吴二人与陈水扁有私下互动,通过纠正案,并主张应将二人调离特侦组。李复甸终偿所愿,但此案的是非却恐怕不是如此单纯。
如前所述,逐渐揭露的相关案情显示:此事固有朱、吴二人不知检点的因素,但主体却显然是陈水扁设局构陷。包括扁交付二百五十万新台币的支票给张玮津,及扁送给吴文忠一张尊称“吴大哥”的照片。且据目下数据,双方互动皆由张玮津及陈水扁采取主动,如朱朝亮则是被动接到陈水扁的电话。
然而,“监院”却未约询朱、吴二人,亦未考虑陈水扁设局构陷的因素,即做出“违反检察官办案守则及法律人伦理规范”的判断,这在程序上是否周全?在认事上是否平衡?皆有可堪商榷之处。
“监院”若是在扁案起诉后对侦查工作进行调查,至少在程序上无可议论;但若是在侦查中即行介入,且一案未成,再起一案,则恐在体制上不免引起争议。何况,连当事人亦未约询,即做出对司法人员操行如此严厉的处分,这难道是“监察院”的应有风格?
“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许多人或许会对朱、吴二人将受惩处颇感快慰,但我们却深以一个可能破坏权力分立原则的“监察院”为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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