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述三家评估机构选中后,本公司将从最先抽中者开始洽谈,一旦就委托评估事宜与评估机构正式签署委托评估协议,则不再与下一顺位的评估机构接洽;若无法与前一顺位的评估公司达成协议,则本公司将与下一顺位的评估公司接洽协商,直至最终选定评估机构。
4.若7号楼购房人未能在2009年7月31日前以上述两方案之一确定评估机构的,本公司将提请政府指定评估机构。
5.评估机构对所涉房屋进行评估,以本公司与其正式签署委托评估协议之日为评估基准日。
6.委托评估机构、公证处的全部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7.未参加选定评估机构会议的7号楼购房人,视为同意该会议选定的评估机构、购房人代表以及最终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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