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6月25日电 (王萌 李运宇 李茂贤) 25日,曾危害四川达州达三月之久的“毒瘤”严朝敏,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在案发地达州被验明正身,执行枪决。
据了解,严朝敏,59岁,重庆市壁山县人。2005年4月,因毒品犯罪在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与张亚兰(同案犯,已判死缓)相识,2006年7、8月间二人先后被释放。释放后二人商定,由严朝敏购买毒品海洛因卖给张亚兰。同年11月,严朝敏携带购买来的55克海洛因到达州市通川区水车楼附近张亚兰家中交易。在支付完毒款后,张亚兰提出再购买200克海洛因。2008年2月10日,严朝敏将购买的2包海洛因用塑料手套包裹后藏于内衣中,从重庆市乘坐长途汽车来到达州市,与张亚兰约定在达州市通川区翠屏路某洗脚房内交易。当日下午5时50分,严朝敏、张亚兰在洗脚房内准备交易时,被达州市缉毒民警抓获。
据介绍,缉毒警当场查获重达198.5克海洛因。次日警方又在严朝敏居住的重庆市壁山县其女儿家中查获海洛因1包,重11.6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朝敏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销售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购买海洛因后到异地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在运输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且系在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07年10月25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严朝敏贩卖毒品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朝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严朝敏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9年5月28日作出裁定,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严朝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5日上午,严朝敏被依法枪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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