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者可获国家赔偿。(6月 23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国家赔偿法》被法学界人士公认为是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赔偿范围过窄、赔偿额度过小、赔偿程序不合理”等问题,使得很多遭受公权力侵犯的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困难重重,个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很多人甚至因此将“国家赔偿法”戏谑地称为“国家不赔法”。在前几年轰动一时的麻旦旦“卖淫”案中,受害人最后只获得了74.66元的赔偿,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件在赔偿额度上几乎成为笑谈。正因为如此,最近几年来,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加快对《国家赔偿法》的修订。
此次修正案草案,将原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删除了“违法”二字,大大放宽了赔偿范围,这无疑是《国家赔偿法》的一大进步。众所周知,在我国的执法行为中,存在着不少合法的“错拘、错捕”案件,由于这些案件在程序上并不违法,属于无过失行政行为,按照原来的赔偿规定,案件的受害者基本上是被一放了之,想要获得国家赔偿根本没戏。同时,由于“违法”二字的存在,意味着相关的政府部门如果同意赔偿受害人,就等于承认了自身行为“违法”的事实,这也使得很多政府机关对于赔偿噤若寒蝉,谁都不愿意认错,导致国家赔偿往往很难落到实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删去“违法”二字,无论是对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还是对于促进国家赔偿的落实,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相对于赔偿范围的扩大,如何杜绝日渐频繁的“错拘、错捕”案件,似乎是更应值得关注的问题。从功能上讲,国家赔偿是对于国家行为的纠错机制,其存在的价值,不仅是要给予被公权力伤害的公民以补偿,更要通过赔偿约束公权力,规范行政作为。在最近几年的错案冤案中,时时闪现着随意执法、滥用公权的影子,这固然于整个行政执法体系不够健全脱不了干系,但仅从国家赔偿的角度看,赔偿额度过低导致的惩戒力量不足亦是一个重要原因。当前的国家赔偿采用“补偿性”而非“惩罚性”赔偿原则,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过低的赔偿标准,既无法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又不能对公权力起到充分地惩戒警示作用。尽管现在法案中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其在惩戒效力上远远不及"惩罚性"赔偿。要真正实现国家赔偿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有必要加快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以巨额的赔偿来约束权力的任性,唯有如此,《 国家赔偿法》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所在。 (王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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