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多年积累下来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近400万件,此类执行案件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此间表示,应尽快建立常态无财产执行积案退出机制。在严格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
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了穷尽执行措施的标准,明确了退出条件和程序,为无财产执行积案退出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无财产执行积案退出机制建立还必须防止案件退出权的滥用,对此,江必新指出,将严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界定标准。案件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能否实现,因此必须加以严格界定。
强化执行法院的财产调查责任,是界定无财产案件的重要前提,只有在穷尽了调查措施又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才能将其界定为无财产案件。
“关于穷尽调查措施的标准,通知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执行法院区分被执行人情况,完成规定的各项财产调查行为。”江必新说。
江必新强调,除严格规定退出条件和程序外,还要加强对退出执行案件的质量评查,采取聘请执行监督员进行监督、由陪审员参与执行裁决等措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据悉,最高法院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立法解释,争取为建立无财产案件退出机制提供明确法律依据。(记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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