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条 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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