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言,重要的不是它有多么严苛,而在于它能让官员们充满敬畏之心,对任何非法财产都畏之如虎,从而远离贪污腐败的可能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多项议案。其中,为避免贪污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的过分落差,草案中对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现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单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予以吸纳。20年来,这项罪名一直因为量刑过轻引起司法处罚失衡而被诟以贪官“救命稻草”,由此引发的争议更是不绝于耳。
按照现行刑法,贪污受贿超过10万元即可判处至少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甚至可判处死刑。相比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不过5年的惩罚力度显然是轻之又轻,不仅不足以威慑犯罪,更有可能使之成为贪官污吏的“免死金牌”。
曾不断有论者称应该废止这项罪名,对此笔者倒不敢苟同。从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出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成为独立罪名的条件和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愿说明合法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来源,最好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不应以贪污受贿罪模糊论处,神圣的法律理应具有这样审慎而清晰的品质。
此次刑法修正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增加到10年,应该说是对此前量刑过轻的一次纠偏。但此举并没真正触动司法处罚失衡的根本问题。
目前腐败行为之所以层出不穷且金额屡创新高,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其实可归咎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付之阙如。因为如若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就没有办法恰当切割官员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界限,直接导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上的犹疑,使这项独立罪名无法有效宰制官员的贪欲,更使得纪检监察部门事先无法密切追踪官员财产的异常,非要等到“东窗事发”才能被动跟进。我们也不排除,在官员财产暗处运行的情势下,不知道有多少劣行昭彰的贪腐官员逍遥法外。如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难免会逐渐沦为“纸老虎”。
毫无疑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可分割。仅仅执着于后者的建设,却对培植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前者长期束之高阁,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尴尬地位。因此,与其做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剜肉补疮的一时之功,还不如来一个釜底抽薪、斩草除根。
以法律精神而言,任何法律的初衷都不在于惩戒的强度,而在于惩戒的可能。从某种理想意义上说,悬而不用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具体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言,重要的不是它有多么严苛,而在于它能让官员们充满敬畏之心,对任何非法财产都畏之如虎,从而远离贪污腐败的可能。显而易见,惟有官员财产尽快阳光化、透明化,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及行政法与刑法两大领域,但却具有内在的联系性。希望有关方面能立足于推进反腐事业的大局,尽快在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有所作为,继而堵住官员贪腐的“管涌”。(张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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