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购买两套房子,一套“免”了首付款,一套别人“买单”
记者昨日从贵阳市中院新闻中心获悉,12月5日,贵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师范大学原学生工作部部长谭瑾受贿一案,并于9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谭瑾有期徒刑5年。
经贵阳市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谭瑾与丈夫樊中黔(时任贵阳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后任贵阳市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另案处理)欲购置位于北京路的新华苑楼盘住房,两人遂找到该楼盘开发商贵州灵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蓝某(另案处理)协调并给予价格优惠。2005年4月,谭瑾与灵达房开公司签订了两套住房的购房合同,总价70.6825万元。蓝某将灵达房开公司虚开的一张谭瑾交纳21.2825万元的收据交与谭瑾,并告知这是上述两套房子30%的首付款,系公司给予的优惠,不用支付。同年11月8日,谭瑾向灵达房开公司支付了70%的房款49.4万元,实际少交购房款21.2825万元。2007年4月,谭瑾夫妇以其女儿樊某某之名办理了房产证。
2005年,樊中黔准备在金阳新区碧海龙珠为其女儿和母亲各购房一套,就邀约贵州奔马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马某(另案处理)一同购房,并商定由马某为樊中黔支付以其母亲名义购房的房款。随后,樊中黔将此事告诉了谭瑾。2005年7月5日,谭瑾以樊母的名义与贵阳商晔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金阳碧海龙珠的购房合同,马某支付了该套房屋的购房款19.9919万元。2008年1月,商晔公司以樊母之名办理了房产证,并交给了樊中黔。
1999年至2007年,在樊中黔先后担任贵阳市环卫局局长、国土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长助理及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期间,灵达房开公司、金马房开公司以及马某为股东的贵阳驰骋房开公司在樊中黔的关照下,先后分别获得开发多个项目工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瑾明知丈夫樊中黔收受他人贿赂,而帮助其完成受贿行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他人开发的房屋,收受购房折扣21.2825万元,直接以别人支付房款的方式收受贿赂19.9919万元,合计41.27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判处谭瑾有期徒刑5年。 (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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