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的指定由山西管辖,属正常现象,根本不需要猜疑有什么不正当关系。而且层报指定管辖必然需要说明管辖的意见和理由,既然侦查的对象是记者,那么必然需要说明其在山西方面正在侦查的某某案件中,有利用职务之便炮制有偿新闻的嫌疑线索和相关的证据情况。否则不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会受理并批复,而且根本就不合公文规范,哪怕山西、太原检方也不会通过。所以我认为层报时应该不会存在隐瞒采访过本院查办案件这一事实。因为如果不是查办过本院查办案件,不是在本地有过采访活动,那么就不存在本院管辖的问题,也缺乏了并案侦查的理由。
尤其重要的是,如果山西检方并不像网上所炒作和影射的那样存心滥用职权的话,他们又怎么可能会想起来要特地强调该记者采访过检察长呢?当然,我也并非为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及检察长开脱,如果他们真的存心滥用职权,自然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也是我在昨天发表的评论中开宗明义就提出的态度。我在昨天的评论最后提到的“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随着事态的进展,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更为合适,这样也许更有公信力一些”,其中的含义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指定山西检方管辖此案并无错误,但事态的进展可能会导致另外的选择更加有利于办案,何种选择更合适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时度势决定,但这并不构成任何建议。
侦查不公开和话语权
侦查不公开是全世界通行的一个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多直接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予以明文规定。侦查工作属于信息战、心理战,在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玩的就是信息不对称下的多重重复博弈。
因此,我国刑诉法为什么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查阅公安、检察机关的所有案卷,只有权知道当事人所涉的罪名、本案的法律文书,就是侦查不公开原则的一个体现。本案中检察机关到底掌握了李某哪些犯罪事实和取得的证据多少,都属于应当尽量保密,不能轻易摊底的事项。
由于侦查不公开原则,侦查机关必须尽量少地把案件的内在情况作披露,只能公布一些可以由法律文书公开的情况,例如立案了、拘捕了、涉嫌什么罪名等等。这就导致了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话语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一方却可以利用话语权的优势把水搅混,散布一些不实的信息。
悲情牌、舆论和侦查
职务犯罪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商的犯罪,对于侦查和反侦查来说,都是如此。几乎所有职务犯罪分子,其在反侦查所出的牌中往往少不了一张“悲情牌”,要把自己装扮成受害者。在侦查中,哭诉自己受到了举报人的陷害、受到了领导给小鞋穿,甚至号称受到了侦查机关的迫害,种种情形不一而足、屡见不鲜。
如果仅仅是普通的悲情牌,没有与社会舆论结合在一起,那么只要检察官明察秋毫,辨明真假,杀伤力并不大。但一旦与舆论结合,再加上传播炒作手段的话,则容易误导民众。尤其在民主社会中,舆论的杀伤力就非常强大了。对侦查活动的影响轻则导致侦查机关分散精力疲于应付,重则有可能颠倒黑白侦查者反被陷害。
由于这个话题过于沉重,我无意于将其与本案作任何方面的联系。否则由于真相未明,无论是对山西检方,还是犯罪嫌疑人一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最起码公众应当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人自认为凭良心和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时,都应该警惕他是不是正在被误导、被利用。(曹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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