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确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借此东风,有不少网友认为,择校费比教师吃回扣更可怕,直接造成了教育不公平,理应纳入商业贿赂范围。对对此,有法律专家明确认为不妥。
无论目前有多少人赞同或反对将择校费纳入商业贿赂,一个必须看到的舆论表达就是,择校费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和反感
择校费的现实危害有多大?不同立场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因其而受益者会说,择校费无害有益,实现了教育的公平;因其而受损者或无力负担者会说,择校费显然破坏了教育的平等。择校费的定性似乎比较困难。但相对简单的一个比较是,择校费与教师回扣相比,哪一个对学生及家长造成的影响大呢?一个普通老师在教学工作中能够获得回扣的机会是较少的,即使有回扣其数额也相对有限。但择校费不同,即使在普通的城市,为了进入好的学校就读,几万元的择校费也会变得稀松平常。
既然,教师收取回扣就是一种商业贿赂,既然教师收取回扣的钱与择校费比起来只是“小巫见大巫”,那么择校费是否也应该纳入商业贿赂的范畴内?这是人们在比较之后的一个自然的疑问。但有专家出来说了:家长择校不是商业性行为,所以即使交纳的数额再多也算不上是商业贿赂。专家就是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并且理性地告诉人们即使有不满也应该认识到事情的本质?墒牵乙脖鹜,事情可能不是想象中那般简单,如果收取择校费过程中出现了中间人的话,商业贿赂的行为是否会发生呢?
即使现实真如有专家想象的一般,择校费收取过程中只有家长和学校,是否一句择校费不应纳入商业贿赂的范围就可以平息舆论的不满呢?其实,人们在同意将择校费纳入商业贿赂的范围时,未必不知道这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未必不知道这有违了商业贿赂的认定,但人们依然会赞同以法律的形式对现实中司空见惯,但又让人觉得不合理的现象进行定性,进行整治。因此,无论目前有多少人赞同或反对将择校费纳入商业贿赂,一个必须看到的舆论表达就是,择校费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和反感。
了解到这一点,就不应以家长择校不是商业行为,简单地回应人们关于择校费纳入商业贿赂的呼声。事实上,人们期待的是,看到择校费能够在现实中有一个清晰的定性和定位:择校费到底是否是合理的,择校费的收取方式到底是否是可行的?如果说,择校费合理和可行,它们的依据又何在?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详细的回答,只是告诉人们择校费收取是基于教育现状的一个必然,则择校费不可能获得社会认同,即使很多家长在交纳择校费时显得热情饱满。因为,他们毕竟是在以较大的代价,购买平等的教育资源。
应当说,择校费的出现确实有其必然因素:一方面,家长对优质的教育资源总是不遗余力地追捧,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输在起跑线上,能够有与其它学生同样的教育机会;另一方面,优质的教育资源又总是有限,并且集中在数量极其有限的重点学校。结果,需求远大于供给,以额外代价获得优质资源的择校费便随之产生。
只是,必然并不一定意味着择校费收取的合理,更不意味着收取方式的合理。给一个择校费明确的说法,给择校费收取一个确定的方式,应该是舆论争议择校费是否应该入罪的一个深层次的意见和呼吁。(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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