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拟规定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法律援助
2008年11月27日 10:32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发表评论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来人口迅速增长,人口流动更为频繁,《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将援助对象的限制性条件——“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去掉,公民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本省并依法由本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二)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三)因经济困难或者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哪些事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在除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提出: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等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有关内容如下:
(一)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二)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四)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六)其他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方正伟)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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