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震惊全国的浙江“东阳富姐”吴英一案终于拉开了审判帷幕。11月25日上午8点50分,与吴英关联的7名“资金掮客”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接受刑事审判,林卫平等7名被告人均被指控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吴英本人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另案处理,至于具体开庭时间,相关部门未做披露。
据了解,上述7名嫌疑人在东阳、义乌均属中产阶层,有的还是公职人士或律师。他们在吴英一案中分别扮演的角色是债权人或者中间人,总共牵涉到非法集资款11亿余元。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林卫平是吴英一案中最关键的人物。其最初的身份是吴英的加盟商,人称“林老板”。7人中,他涉嫌金额最大,2005年至2007年2月期间非法吸收存款86515万元。其次是杨卫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5亿元;接下来是杨卫江,7000多万;杨志昂,6600多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卫平等7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采用书面或者口头承诺还本付息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在犯罪认定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要针对非法集资罪中的是否面对“公众”吸储的涵义来认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犯罪定义。
其中有代表性的是被告人杨志昂辩护律师发表的意见。他认为,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既可能属于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限于向“不特定”对象,而所谓“不特定”对象必须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三性”特点。结合本案,被告人杨志昂一共只向9个人借款,人数不多,且局限于向9个亲戚朋友这种特定对象进行借款,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具备“三性”特征,不属于刑事犯罪。
对此,公诉机关反驳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借款关系人之间是否亲戚朋友关系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应以借款方式、用途来认定。被告人杨志昂虽然只向9人“借款”,但大部分是远亲,朋友的范围也过于广泛,具备不确定性,相互之间发生“借款”是经济利益纽带起作用,支付利息高于银行数倍或数十倍,并均用于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润,是与低息借入高息放出完全一致的“钱生钱”行为,具有公开性。
对于“公众”的异议,11名辩护人均或多或少地发表了一些意见和看法,有的辩护人还对被告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等提出了辩护意见,其中有律师还根据被告人林卫平等人的认罪、悔罪、立功等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
另外,杨子昂在法庭的调查中,为了证明其9名债权人属于亲朋好友关系,出具了他所在的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杨志昂辩护律师还称,目前,国务院关于《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已经提到了日程上,对民间融资的合法与非法将进一步具体化。
庭审活动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50分左右,参与旁听的群众有数百人。法庭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 厉国智)
背景新闻
公安机关称“吴英案”涉案14亿
据浙江省公安厅揭露,女富豪“吴英案”涉案金额达14亿元。从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等人利用本色集团的一系列高调行为所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48人非法吸收资金。其中,吴英本人向2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亿余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偿还本金、个人挥霍及公司经营等,最终造成巨额款项无法归还。至案发前,吴英及本色集团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亿多元,并在东阳市、湖北荆门市、浙江诸暨市等地相继注册成立了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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