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规定领取遗失物应付拾得人保管费
2008年11月25日 15:29 来源:荆楚网 发表评论
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用。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送审稿)。
根据送审稿规定:市公安机关是拾得遗失物的主管机关,负责设立市拾遗物品招领处,开展拾得遗失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以及建设拾得遗失物信息系统等工作。
送审稿规定,遗失物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其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拾金不昧者,以精神鼓励为主,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开展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同时,对拾得人侵占、冒领遗失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同时规定,首批建立400个拾遗物品招领点,将于12月中旬建立完毕。主要地点包括公安派出所和公交出租行业,火车站、飞机场等窗口地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等。
年底前,在各区公众场所等,另外建立700个拾遗物品招领点。
各招领点将统一标志,明确专管人员。另外,为增加失物认领信息渠道,武汉将建立专门网站,每日将信息及时上传。同时,设立招领和报失热线。 (楚天金报) (记者胡诚)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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