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24日电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出通知,强调加强对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以下简称新增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这是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为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并确保用于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必须加强对使用新增中央投资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此,经请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把紧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定信心,迅速行动,通力协作,务实高效,抓好组织落实。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国务院要求,中央项目的责任主体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地方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并细化落实各实施环节的责任制。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抓紧编制并下达新增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投资计划、预算尽快拨付资金,中央投资应在计划下达1个月内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及时完备项目用地审核和环评审核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并加大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有关银行要保证信贷资金及时到位;审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相关项目和资金的审计。
四、各项目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进度,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尽快形成包括土建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和订货等内容在内的实物工作量。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运输等相关单位要全力以赴,密切配合,保证项目建设需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成立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参加的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以下简称中央检查组),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根据投资和项目安排情况,先期派出24个检查组,中央检查组组长均由中央纪委监察部选派副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对责任主体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根据项目或项目管理单位所在地由中央检查组实行属地检查。中央检查组拟于2008年11月下旬陆续派出。
六、中央检查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是否思想统一、行动迅速,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严防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确保新增投资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确定决策科学、程序完备;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公开,确保安全、透明、有效;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合格,防范事故风险和杜绝“豆腐渣工程”。具体任务为:
(一)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工作进度。
(二)检查新增中央投资有无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三)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下达新增中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
(四)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
(五)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六)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七、中央检查组工作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根据检查情况统一汇总上报国务院。
八、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中央检查组工作,及时向中央检查组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安排的项目投资计划、工作简报等,应抄送中央检查组;有关项目投资安排等重大情况要通报中央检查组,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中央检查组参加。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中央检查组应与派驻地人民政府及时沟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情况。
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听取各检查组的情况汇报,并对检查工作给予指导,对检查组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央检查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整改。对地区和部门项目安排不当、投资方向不符合要求以及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中央检查组可建议发展改革部门收回投资,缴回中央国库,核减该地区、部门安排投资的数额。对检查中发现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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