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0日电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
通知说,1999年,国家工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下发《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的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工商机关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开展并不彻底,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牌中使用“八一”等字样,个别地方甚至违反通知要求,核准新设企业名称使用上述字样。这不仅损害了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声誉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针对上述情况,工商总局决定,进一步开展对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工商总局此次下发的通知要求:
一、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一)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三)“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二、各地要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对象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对清理出的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要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企业住所地名中含有“八一”等字样、企业名称完整使用该地名的,如八一湖综合商店、八一路百货公司等,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允许保留,但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规范使用。(二)对企业住所地名含有“八一”等字样,但企业名称未完整使用地名而仅使用“八一”等字样的,应要求加上有关地名用字或者停止使用“八一”等字样,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除上述情况之外,对其他使用“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一律要求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对清理后列入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要在企业登记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予以锁定或标注,在企业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之前,停止办理企业其他登记申请,并加强巡查和日常监管,在企业年度检验时督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禁止使用的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字样范围,要及时纳入企业名称登记软件的禁用语提示系统,从机制上保证禁止要求的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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