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至立:应建立环评责任追究制和审批行为考核制度
2008年10月27日 17:53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改革现有按投资主体和额度的分级管理办法,按环境影响和污染程度大小的因素进行分级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机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批行为考核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报告时提出,要完善环评体制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与技术等手段,健全建设前、建设中和后评估的环评管理工作机制。
陈至立在报告中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行政监管。简化环评的环节和程序,加强环评的全过程监管,扭转重审批轻管理、重事前评价轻事后评估的局面。同时,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进环评编制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真正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环评机构,并切实加强对环评机构违反环评法的责任追究力度。
此外,陈至立表示,应清理规范各级专家库,明确参与环评项目专家的准入门槛和责任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的专家库,保证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陈菲、吴晶晶)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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