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18个小时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山西省临汾市原副市长苗元礼受贿案一审庭审昨日结束。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基本事实已清楚,罪责过错已查明,在必要的复核后,将择日宣判。
2008年1月,苗元礼因涉嫌受贿罪被省检察院逮捕。9月11日,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2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苗元礼受贿案。
公诉人指控苗元礼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分管煤炭、地矿、教育、旅游等职务之便,多次单独或通过张亚芬等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1万余元、美金4万元、欧元3000元,犯罪事实共47起,收受财物共计115次,并利用示证系统展示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庭审进行了两天半、近18个小时。其中,举证、质证阶段时间最长,进行了近十个小时,主要证据文本多达1573页,涉及证人85名。当事人有无请托事项、收受的财物是否用于公务支出等问题,成为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
公诉人认为,苗元礼受贿案是一起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案,也是山西省煤焦领域的重大腐败案件。苗元礼败坏政府形象,破坏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在当地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极大。
苗元礼的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力严重匮乏;其指控将礼尚往来混同于受贿,将因公消费混同于个人消费。而且,苗元礼在收受财物时,有时并无明确的请托事项,不能构成受贿罪。同时,由于苗元礼在侦查阶段有自首行为,量刑时应当考虑。
而在整个庭审期间,苗元礼否认大部分指控,推翻了自己之前的大部分供词。
公诉人告诉记者,从被告人苗元礼在庭审中的表现可以看出,他对自己所犯罪行不但没有清醒的认识,没有好的悔罪态度,甚至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仍然心存侥幸、百般狡辩、力图减轻自身罪责。(记者郭超美 通讯员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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