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经过漫漫五年五次诉讼的金咸庆终于松了一口气,在“贪官”身份得以澄清后,他委托静升律师事务所傅达庆律师向市一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终于正式立案。他请求赔偿因被错误羁押452天的赔偿金44888.12元。
副厅高官成“贪官”
2003年春节刚过,时任重庆长江农工商(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的金咸庆(副厅级)被群众举报,称其1993年在被派往深圳某公司工作期间,收受下属单位金川大酒楼经理周某某的贿赂。有关部门随即对其调查,并将该案移送检方侦办。2003年4月25日,检方以涉嫌受贿罪将金咸庆刑事拘留,5月9日决定将其逮捕。
2003年9月19日,金咸庆在市一中院受审,检方指控中称:金在1991年被所在单位派往深圳某公司兼任经理,负责对其下属企业金川大酒楼实施管理,根据合同要求,酒楼对考核目标完成后的超额部分享有利润提成。在下达1992年考核目标前,酒楼经理周某某找到金咸庆,要求将其公司给金川大酒楼下达的合理指标降低,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金同意了周的要求后降低了考核指标。1993年初,金川大酒楼获得公司奖励的1992年年终利润提成奖后,金咸庆收受了周某某感谢费8万元。
审理中,金咸庆否认收受了周某某的感谢费,也否认为周某某降低了考核指标。但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了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金咸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判有罪开始申冤
宣判后,金咸庆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金咸庆受贿的部分事实不清,于2004年4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随后,市一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审,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金咸庆收受周某某感谢费8万元的证据不足,应为2万元,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金咸庆收受贿赂款2万元的行为发生在1993年1月,而本案于2003年4月才予以立案侦查,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其犯罪已经经过了十年,应不再追诉。于2004年7月15日裁定终止审理。
虽获自由仍是“罪人”
法院终止了审理,金咸庆在2004年7月19日终于走出了羁押452天的看守所,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判决书确认的受贿2万元的事实给予金咸庆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按理说,得到自由的金咸庆应该放弃继续申诉了,但金咸庆仍然不服,他认为法院是因为过了追诉期才终止审理,并非因为他无罪。
金咸庆又开始向市一中院申诉,该院认为金咸庆的申诉没有证据支持,且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申诉理由不成立,于2005年6月15日通知驳回申诉。
失望之余,金咸庆继续向市高院申诉。傅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建议对本案再审。
五年诉讼洗清罪名
市高院经过审查,决定发回市一中院重审。2006年12月18日,本案重审开庭。2007年7月4日,该院仍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刑事裁定。
金咸庆大失所望,遂委托傅律师上诉。市高院于今年3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认为,原裁定认定金咸庆利用担任国有企业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的现有证据难以定案,证人证言与其口供相矛盾,证据不充分,认定金咸庆犯受贿罪证据不足。6月19日判决撤销市一中院的两次有罪裁定,并判决金咸庆无罪。
历经中、高级法院五次审判,两次申诉,五年多漫长的等待,57岁的金咸庆终于洗清了背负了五年多的“贪官”罪名。随后,他开始申请国家赔偿,金咸庆认为这五年间失去了太多美好的东西:错误被关了一年多、被单位处罚、从副厅高位跌落至现在的普通员工。前日,他终于等来了好消息,针对他申请的国家赔偿请求,一中院已正式立案。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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