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广西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县国土资源局诉藤县雅照钛白有限公司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案,藤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当庭判决县国土资源局胜诉。据悉,该案是广西首例由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10月10日《法制日报》)
“支持起诉制度”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定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10多年来,由于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许多机关单位支持起诉动力不足,导致尽管很多当事人有获得起诉支持的迫切需要,但实际支持起诉的案例却相当少,支持起诉制度举步维艰。从这个意义上说,广西藤县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的尝试值得肯定。
如果从法律要件上衡量,广西藤县检察院的首例支持起诉尝试无可挑剔:检察院具备支持起诉的主体资格,国土局是利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当事人。但这则新闻传递出的其他信息,却让人如鲠在喉。概因法律确定的支持起诉原则有潜在“规则”,即并非所有权利受到侵害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条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法律的本意在于解决那些权益受到侵害,由于自身经济、家庭、处境存在困难和不便的弱势群体的起诉难、胜诉难问题,或者支持的对象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又没有主体站出来“讨公道”的情形,而不是没有选择甚至任意决定支持起诉,更不是弃弱而选强,在法庭上“强强联合”。
在藤县国土局向开发商索要土地出让金案中,本来在行政程序中,国土局和开发商的地位就不平等,进入法庭后,尽管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但并不能据此掩盖双方在本质上的不平等;即使退一步讲,国土局相对开发商而言,也不可能处于弱者的地位,其提起诉讼和获得胜诉的权利,没有法外障碍,这时何须同样是公权力的检察院出来支持起诉?这样的“首例”尝试,不仅毫无必要,也有作秀之嫌。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放眼望去,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因法律虚置、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侵权现象不在少数,尤以房屋征收、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领域表现突出,其中不乏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难以起诉、难于胜诉、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处境迫切需要社会的同情和国家的支持。所以,检察机关其实更应选择这些弱势群体作为支持起诉的尝试。
健全的法治,支持起诉制度最需要“力挺”弱势群体的维权,这样才更符合法治公平、公正的要义。在目前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的背景下,各种探索是需要的,值得鼓励,但也必须防止其被异化适用,甚至走向歧途。因此,具体化完善现行法律支持起诉制度是必要的,但更关键的,是公权力主体要更新观念,将实质法治和为民服务的血液注入执法者的躯体。
□刘行(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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