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链接
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玩忽职守、贪污案
1998年7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依法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十六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希同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豪华别墅供自己享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此外,陈希同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个人非法占有。
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玩忽职守案
200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纪周表示认罪服判。
法庭经审理查明,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间,李纪周利用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
由于李纪周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应按玩忽职守罪进行处罚。
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
2006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李达昌有期徒刑七年。李达昌没有提出上诉。
李达昌在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曾担任为处理乌干达欧文电站承包工程合同纠纷而成立的领导小组组长。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李达昌的女儿李某、学生贾某等人受丛钢、安国胜(均另案处理)委托,请求李达昌帮助中川国际公司动用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李达昌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以解决企业困难为由,隐瞒真实情况,动用专项资金429万余美元,致使其中384.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87万余元)被丛钢、安国胜等人挪用后损失。
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滥用职权、受贿案
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陈良宇未提出上诉。
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亿余元。
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一家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便利,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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