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澳门日报》8月29日发表社论说,因为目前中国尚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法完全发挥其对贪官的威慑作用。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超过申报数额的财产而不能解释的都以贪污罪或受贿罪论处。这一做法,在一些国家证明十分有效,其震慑效果可能比提高刑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好得多。
社论摘录如下: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日前举行,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提出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量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并扩大受贿罪的主体。修改意味中国试图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
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见于一九八八年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事法律中,九七年刑法修订时予以吸收。尽管这一罪名的适用一直是中国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运用至今已有二十年。但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便争议不断。
一种看法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收到效果的,它让一些腐败分子现了“原形”。例如,二○○八年八月被判刑的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长殷国元,就被检察机关指控受贿价值三千六百七十一万余元人民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八百一十二万余元人民币、四万余元美元,并以此将其治罪。而质疑这一法规的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但未能起到威慑的作用,甚至有沦为腐败分子“救生圈”、“护身符”和“免死牌”之嫌。
在修改提交这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指出,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易被一些腐败官员钻空子,建议加重处罚。对此,人们并不否定可加大阻吓作用,但能否有效解决问题,则仍有疑问。
因为,按现行刑法规定,来源不明的财产超过一千万元,最高刑罚也只有五年有期徒刑;但贪污罪十万元起,就至少要判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判死刑。于是,不少“聪明”的贪官揣着明白装胡涂,将本属贪污受贿得来而又完全可以说清来源的财产,只要司法机关没有明确线索或者追查不紧,都统统归入来源不明财产之中。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这就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贪官逃脱贪污、受贿罪应得严惩的“挡箭牌”。即使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由五年提高至十年,拉近了与贪污、贿赂罪之间的平衡,但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者处罚严重失衡问题。
基于这一观点,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刑罚的增加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因为目前中国尚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法完全发挥其对贪官的威慑作用。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超过申报数额的财产而不能解释的都以贪污罪或受贿罪论处。这一做法,在一些国家证明十分有效,其震慑效果可能比提高刑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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