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刘鼎新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鼎新辞去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