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春7月24日电 (赵晓光 丁红波 张玉卓)7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公开宣判徐凤山、徐伟、叶海龙等23名被告人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该案经吉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23名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本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07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徐凤山,原系榆树市人大副主任兼榆树市工会主席(正处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凤山在任榆树市人大副主任期间,经榆树市委、市政府决定被告人徐凤山为招商引资及港榆宾馆建设项目负责人。当投资方撤出后,被告人徐凤山个人接替该工程并冒用“港商姚立华”之名欺骗政府,造成该项目还有港商投资的假象,在没有港商及域外投资的情况下,被告人徐凤山多次与政府谈追加优惠政策,骗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给投资商,所划拨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规费等折合人民币28,677,469.62元,除移交给榆树市政府港榆宾馆主楼、灶房产权的总造价4,849,758.00元外,徐凤山侵吞人民币23,827,711.62元。
被告人徐凤山在任榆树市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期间,还多次收受、索要贿赂。
被告人徐伟(别名徐大伟),原系榆树市热力公司副经理。徐伟组织、策划、指挥,形成有一批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敲诈勒索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的多次殴打他人,欺压、残害百姓,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徐凤山、曹利忠的包庇、纵容下,在榆树市形成重大的恶势力影响。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证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徐凤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徐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一审法院对其余被告也均作出相应判决。
在案扣押被告人徐凤山的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使用的枪支依法没收,非法敛取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23名被告人及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许连宽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许连宽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徐伟、叶海龙的裁定,还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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