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也是当事人 上海当地警方宜回避侦办袭警案
2008年07月06日 05:39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上海警方已于7月4日将杨佳袭警案相关卷宗,移交给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日将进入起诉阶段。据介绍,有关杨佳在闸北袭警案的审讯工作,目前基本告一段落。杨佳此前因涉嫌偷盗自行车被闸北公安分局审查成为该案诱因基本属实。
7月1日发生袭警案,7月4日当地警方就已侦查审讯完毕,将相关卷宗移交检察机关起诉,如此快速度,不是让人赞叹当地警方的办案效率,而是有必要检讨这种做法的恰当性。在犯罪嫌疑人杨佳袭警背后,除了涉嫌偷盗自行车,是否还有其他诱因,一定要侦查清楚,做到证据确凿,不可匆匆定论。否则,将会损伤警方公信,这是公众不愿看到的。
更重要的是,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对象就是当地公安部门本身,双方实际上是此案的两方当事人。因此,此案是否适宜继续由上海警方侦办,值得商榷。面对自身多名警员死伤,当地警方是否还能真正做到在办案过程中丝毫不受情绪影响、以确保执法客观公正?
近日,更有网民在网络上爆料,杨佳袭警真正原因是“被拘期间被警察殴打”。此说虽尚缺乏证据支持,未必属实,但犯罪嫌疑人之前与当地警方之间的某些分歧客观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当地警方作为此案的另一方当事人,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回避。
□邓清波(湖南 公务员)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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