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将严格追究
2008年06月20日 16: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6月20日电 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副司长左力今天下午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
有网友提问称,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人民的命运和发展,《条例》的实施必须体现责任和义务的归属,以体现法规的刚性。在责任落实上,《条例》做了哪些规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将如何处理?
左力回答说,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有权必有责,条例对各个阶段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主体,包括落实政府的责任,规定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需要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在条例第三十五条特别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这个责任已经非常具体了。
左力说,对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我们也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如果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方面的责任还是非常明确的,而且对于责任的追究也是非常严格的。
左力称,在下一步工程建设中,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条例也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后面还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的话,肯定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编辑:吴歆】
专题报道:四川汶川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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