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 情节严重可免职
2008年06月11日 09: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期推行实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推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制度。
领导干部问责制问责对象为云南高院各部门领导干部,问责事项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推诿扯皮、执行不力;管理不善、处置不当;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以及高院党组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事项等。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程度的不同,问责方式从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直至免职。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云南高院司法工作服务水平,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意识,云南高院在院机关实行了“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对当事人或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引导,不能借故推诿或敷衍了事;对涉及自己工作职责的事项必须认真办理;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要积极联系或引导至相关部门。(记者 茶 莹)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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