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四川汶川震灾慈善捐赠
大灾孕育大慈善
如果不能够从灾难中总结经验,及时把救灾的体验化为增进慈善事业的制度保障,我们有理由担心,那些有良心、有责任的企业公民和普通民众是有可能被淡忘在宏大叙事的视角之外
王钢懿
在为救助汶川大地震的捐赠报道中,我们看到不少来自企业和个人的巨额捐助,不论是单笔最高捐赠还是普通民众自发捐款的规模,相信都创造了中国慈善事业的一个个新纪录。
在如此空前的灾难面前,企业和个人所激发出的空前热情和善举确实震撼人心;不过,在看到如此多的企业动辄捐出千万、上亿的巨款,如此多的并不富裕的家庭和个人把他们数年的积蓄倾囊捐献,感动之余,我们似乎也有必要关心他们的生存状况和发展前途。
对于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在国家有困难的关键时期做出重大的捐助行为,会不会对于其今后的经营造成困难,而国家今后对于这些企业是否应该给予相应的扶持?如何保障这些有良心、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强,而不至于因为他们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反而变成参与竞争的包袱、甚至被残酷的竞争对手所淘汰?
另一方面是对那些普普通通的家庭和个人而言,即使他们现在生活尚不至于发生任何困难,而一旦今后他们自己遇到任何困难时,我们作为一个在大灾面前如此强大而团结的国家,能否保证那“好人一生平安”的美丽承诺在他们平凡的身上一一得到兑现?
在经历如此庞大的社会捐款之后,如果没有一个保障奉献了爱心的公民得到休养生息的制度,是否可能削弱国家和社会对于其他社会问题的关心、扶助的能力?
除了地震、雪灾等大规模的灾难,其实发生在许多平凡个体身上的苦难同样需要得到我们持续的关爱;没有镁光灯、没有宣传册,我们又如何保证他们的故事不被忽视?
虽然我们不相信这些巨大的灾难会被遗忘,可是,如果不能够从灾难中总结经验,及时把救灾的体验化为增进慈善事业的制度保障,我们有理由担心,那些有良心、有责任的企业公民和普通民众是有可能被淡忘在宏大叙事的视角之外。
如果说不久前,热议中国慈善立法还存在不少理论的争议,放在今天灾后重建的大背景下去思考,就有必要立刻从当前的救灾实践出发,从维护整个慈善事业发展的紧迫性出发,加速慈善制度建设的进程。
如今社会所筹集的善款、所动员的力量在很多方面都已远超出预期。而随着社会富裕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将来社会慈善事业逐步积累的资源可能超越政府在短时间内所能够集中的力量也绝非空谈。而在长期的重建工作中,政府所集中的资源如何有效地在基层得到科学的管理、公平的分配,更加少不了来自社会和民间的外部监督。
由此可见,从大灾中锻造出来的慈善制度,自始就应是一个以社会、民间为主导的社会法。而参与慈善事业的主体,就正是今天所看到的多元主体,而不在于其资金的多寡。
政府观念也应随之转变,认识到慈善捐赠同国家税收一样,在社会资源的二次分配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较之以税收的国家行为,慈善不仅仅有经济支持的效用,更加凝聚了社会共同体的精神,可以极大缓解社会矛盾。倘若税务机关能够把他们用来推广其他税收制度的相同力度用来宣传和推广慈善免税制度,甚至进一步简化免税申报环节、提高免税额度,或者在推动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开展免税、退税申报,也许今天的企业和个人捐赠还要高出目前的数字。
如此一来,那些停留在理论探讨的问题,不都将迎刃而解?有了一套完整的慈善促进制度,我们不仅在大灾的考验之下还能做的更好,也同样能够兼顾发生在平凡个体身上的苦痛和困难。
今年是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一年;但也正是在抗御灾难的过程之中,催动着中国的慈善事业必须迈出关键一步。我们期待着,今年同样能够成为中国慈善制度正式建立的慈善元年。
搞好监督是最大的“慈善”
任何事情仅有道德、良知和爱心是远远不够的,迷信高尚目标不如指望正当程序
白贵秀
“大灾之后有大爱”。此次汶川震灾,给当地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举国同悲之余,纷纷向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再一次向全世界展示出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中华民族的同情心、道德感再一次得到诠释。
人们不止一次被慈善者的举动感动得流泪。一名靠行乞为生的残疾少年用手“走”到募捐箱前,投入30元硬币,一名衣衫褴褛的老人向募捐箱投去100元乞讨来的活命钱……。这一切不禁让人想到到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如何确保这些善款能真正用到灾区人民的身上。这种担心并非多余,此次救灾帐篷非法流入成都的事件已经说明了问题的存在。同时,任何事情仅有道德、良知和爱心是远远不够的,迷信高尚目标不如指望正当程序。如果仅仅从人性本善出发,则勿需任何法律制度,因为人人都是天使,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必须从人性本身的弱点出发进行制度设计,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慈善活动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
;刈呕觯岸嗄研税睢币残硎钦飧龅览。此次地震灾害显示出许多法律缺陷,以此为契机必将推进法制的健全和进一步完善。在这其中,强化对慈善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显然是重要方面。
首先,强化监督的前提是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尚没有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律。慈善公益组织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和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当前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但这些规章缺乏协调,不配套甚至过时,难以对慈善事业整体和慈善事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比如如何规制慈善活动,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善款的使用监督问题以及因善款使用违背捐款人目的的争议问题,慈善活动的透明度与隐私权保护冲突中如何进行协调,都需要进行立法界定。因此,制定专门的慈善法律法规是较为迫切的,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是更好的实现对慈善捐款监管的必要条件。
其次,在实现对慈善捐款进行监督的时候,要把握好政府的角色定位以及作用。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是慈善组织的管理者,其在慈善活动中应当对慈善组织起到监督作用,既要监督募捐活动是否正当合法,又要监督善款的使用情况,以防善款被非法使用。政府不能自己充当募捐主体,即慈善活动要依靠社会力量,政府要依靠社会中公民的主体意识、责任感或公德心的奉献,而不是依靠公权力的权威而募捐。此次震灾使我们看到了民间力量的强大,许多个人或组织组成志愿者团队,有募捐的、有献血的、有出义工的。民间的力量就是社会的力量,这说明处在公民和国家二元结构之间的社会,已经发挥出越来越强大的力量。
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并不能忽略政府的作用。从这次地震来看,学者们所呼吁的“培育”公民社会的现象已经展现出来了,“小政府,大社会”一直是众多学者所追求的目标。但“小政府”不能简单理解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无论日本还是英美等国,其政府并不是什么都交给社会去管理,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在涉及公共利益方面一直没有放弃监管,比如美国政府对慈善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慈善组织的界定以及对慈善活动的财务监督上,慈善机构每年向政府提交年报,如实反映财务活动的细节,政府抽查,一旦发现有造假行为,严惩不贷。中国虽然有自己的国情及文化传统,但政府职能的转变———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脱身出来,将诸如公益性事务等的社会性事务交由社会管理,政府加强监督,则不失为可采之举。
尽快启动以工代赈救助灾民
以工代赈救助灾民,以国家意志(专项赈灾资金)加上市场手段为广大灾民“造血”,比单纯向灾民“输血”更显必要和迫切
鲁宁
汶川大地震救灾已进入第二阶段,多项赈灾举措正在逐步落实之中。已推行的关键举措有两项:一是举国之力生产帐篷和拼装式简易房;二是国家对灾民予以3个月的救济补贴,每人每天10块钱加一斤成品粮。笔者以为,除上述两项得当之举外,另一关键性的赈灾举措当属赶紧启动成规模的以工代赈举措,为有劳动能力的灾民提供饭碗,既管当前亦管“中远”甚至长远。
以工代赈救助灾民,以国家意志(专项赈灾资金)加上市场手段为广大灾民“造血”,比单纯向灾民“输血”更显必要和迫切。这种做法古已有之,最早记载于皇祐二年(公元1050年)“两浙路大饥,道有饿殍,饥民流移满路”,时任杭州知州的范仲淹采取三项救灾政策,第一项就是大兴公私土木之役,以工代赈修寺院、建官舍、盖库房……用今天的话讲,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结合国家西部大开发及新农村建设,政府本来就已把以工代赈作为农村扶贫政策加以施行。具体讲,就是国家安排资金投入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由贫困农民以工代赈的方式投入劳作,以获取劳务报酬,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为使此项扶贫政策实施过程少走样,国务院还专门颁行有《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随着各地救灾帐篷与简易房援建逐步到位,已经可以解决灾民“安居”问题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安居”问题,就是解决灾民的生活来源,至少保障每个受灾家庭有一位成员能获得一个哪怕是临时性的饭碗。在震区推行以工代赈,其性质就是“以工赈灾”:就是以国家赈灾资金包括灾后重建资金为支付基础,以修复和重建震区城乡基础生产生活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为内容,在复建与重建过程中,同步为灾民提供就业岗位和现金收入来源。
眼下,国家震区重建首期拨款700亿元,各地捐款逾300亿元,合计千亿元资金,即便打对折用于支付相关劳务费用,对广大灾民的就业与再就业来说,也可谓功莫大焉。而且,国家重建拨款若干年内每年都有,年度拨款数量会持续增加———今年下半年就有可能在700亿元基础上再追加拨款,所以,震区以工赈灾方式至少可维持若干年。
鉴于国内劳务市场已初步形成,以工赈灾还可扩大至劳务赈灾。也即,非震区劳务市场主动向震区灾民开放,震区政府主动组织灾民到非震区务工,哪怕只是一年半载的临时务工。如此异地劳务赈灾与本地以工赈灾相结合,若组织得法,无疑于向灾民开启了一个比吃救济粮、领救济款更为开阔的自救空间。这样以来,以“自力更生为主”的救灾目标,才可能落到实处。
异地劳务赈灾,震区灾民输出地主要是东部沿海省份,然而,尽管四川省政府已紧急组建“震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办公室”,并四处向东部省市接洽求援,但东部省市应者寥寥。迄今除浙江温州主动与四川联系,愿为震区灾民提供8000逾就业岗位外,其它省区均不为所动。笔者注意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集中或调济一批就业岗位,统一实施劳务赈灾。然而,政策之所以难以落地,关键是配套政策不明晰,劳务输入地政府和企业缺乏劳务赈灾的积极性乃至顾虑重重。因为这毕竟不同于一次性的捐款捐物那般”简约“,譬如,财政部允诺东部企业吸纳灾民就业可享受财税优惠,然而,就以“税收”为例,分为国税和地税,若减税,减谁的税?此种情况下,地方和企业怎么会有劳务赈灾主动性。
以工代赈措施救济灾民———历史传统和工作基础双双具备,而”拦路虎“很可能是中央与地方、部门之间的既有利益的重新划分或部分割舍问题。指望这项举措迅速推开,仅依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个通知是不够的。
观点链接
抗震救灾期间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是为了保障灾区的社会秩序,为灾后重建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这恰恰是司法实践对依法治国方针的最好诠释。
———《从重处罚是为了灾区的最大公平》,载于《东方早报》,作者:乔新生
灾区文化重建信息化建设尤为重要,物质的文化财产可能会被震毁,但数字化的文化财产却会超越时间环境,获得传播与弘扬。这次四川大地震也给文化工作提了醒,各地在建设文化硬件之时,要将文化网络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之上。
———《灾区复苏不可忽略文化生态重建》,《新京报》社论
经此一难的考验,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民间力量的重要,并且鼓励各种民间组织的成长,使之在关键时刻能够更有效地帮助政府对付紧急局面。
———《民间要有常备的救援队》,载于《新闻晨报》,作者:薛涌
如有“巨灾保险”分担,政府压力减小,自然不必采取这种直接干预的手段。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显然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
———《“巨灾保险”不宜再拖延》,载于《广州日报》,作者:王文琦
整个救灾中最揪心的阶段已经过去了,救灾工作转入灾民安置与灾后重建阶段。然而,关于这场灾难的历史叙事却刚刚开始……怎样讲述有关汶川的地震故事那是创作者的自由……但是,至少应有面对灾难的反思,避免落入某些传统思维的陷阱。
———《拍震灾电影要有对灾难的反思》,载于《深圳商报》,作者:于德清
表达对灾区人民的爱,不仅要有一个良好的动机,还应有一个合乎当下实际情况的方式,这样,才更能使灾区人民得到爱、鼓舞和力量。
———《先别急着去灾区搞慰问活动》,载于《市场报》,作者:鹿永建
开发商模式推高房价给全社会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大地震是一场民族灾难,我们应该万众一心,为灾区重建家园,而这一过程中必须让逐利者走开,这既是确保灾后重建公益性的需要,也是确保建筑质量的需要。
———《灾后重建不应由开发商主导》,载于《上海证券报》,作者:蒋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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