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及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的任免,现行的制度安排就是2004年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为什么要将各级行政官员的任免权交给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其他部门呢?这是因为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并不是万事总来个全民公决,通常是由少数人作为他们的代表,组成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来行使国家的权力。代表从何而来?代表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这样原本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就委托给了他们的代表来行使,各级人大代表也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来行使国家的权力。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也不可能任何事情都由人大代表亲自决定、执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人民代表大会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分别委托给政府、法院、检察院(一府两院),一府两院由人大来选举任命,并接受人大的监督,以确保主权在民。惟其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成了当代中国不可动摇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领导干部的任用一直强调“党管干部原则”,这体现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但是,不能片面地理解、孤立地突出这一原则,在干部任用问题也应该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具体到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的任用,在强调党管干部的同时,也应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即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作用;还要坚持依法治国,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来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这是当下创新政府领导干部任用模式的根本前提。而目前的公推公选实践,在加强和完善人大制度这一重大环节上并无提升或改进。
制度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寻求一个较理想的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制度模式。现在看来,目前公推公选模式的制度成本(人力成本与财政成本)过高。为了更好地体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应当将候选人的演讲、问答,移至人大常委会的会场,人大常委会在票决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时应逐步扩大候选人的差额比例,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制度创新与现行制度之间的合理张力。(闾小波)
(作者为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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