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昨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到下午休庭时,起诉书上44项受贿事实已经认定了8项,其余的将在接下来的两天内确认。
被告人曾锦春,男,湖南省汝城县人,原系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副厅级)。2006年12月,被称为“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的曾锦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被逮捕。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元、港元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25万元。
另外,被告人曾锦春还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查,曾锦春个人及家庭目前拥有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6009.45万元,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7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账本(曾锦春个人及家庭)
家产
目前财产:6009.45万元
合计支出:796.31万元
财产总计:6805.76万元
来源
受贿所得:3152.25万元
合法收入:245.83万元
违法所得:238.98万元
违纪所得:44.79万元
人情收入:160万元
投资孳息:1643.16万元
不明来历:960.75万元
投资借款:360万元
收入总计:6805.76万元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