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是张荣坤上诉期截止日的最后一天。当天下午两时许,张最终决意上诉,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张荣坤的同案——王永德、张军、周卫明亦均决定上诉,一审宣判时,他们三人曾表示是否上诉要考虑后再决定。
在4月8日的一审判决中,张荣坤被认定五项罪名:犯单位行贿罪被判4年半,对公司人员行贿罪被判2年半,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6年,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判4年,抽逃资金罪被判4年,五罪并罚,合计执行19年。
除此,一审还没收13亿元资产;并对两被告单位——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沸点投资)处罚金2.32亿元,对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福禧投资)处罚金5000万元共计2.82亿元。
从4月8日一审宣判张荣坤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直至最后一天方递交上诉状,这期间是复杂的揣度掂量过程。
记者获悉,这10天里,张荣坤的妻子张樱和其二审辩护律师胡炯明、许兰亭一直在反复磋商。最终,张荣坤对19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共2.82亿元全部提出上诉意见,但其上诉焦点集中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上。
张荣坤上诉关键点集中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张认为该罪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2条所确立的立案标准,不应成立。事实上,正是操纵证券市场罪导致张荣坤13亿炒股收益将被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2条确立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四个追诉标准: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的。
张荣坤认为,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自2000年至2006年,张荣坤合谋时任华安基金总经理韩方河、海欣集团总裁袁永林共同操作海欣股份,至2006年案发时,该股票账面亏损3.07亿,故张荣坤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被追诉的第一个条件“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同时,张认为自己的行为也不符合“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者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
上诉焦点集中于张荣坤的行为是否引起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在一审中,张的辩护律师已经提出该问题,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判决书则认为,张的行为已经达到追诉的标准,判决书用了整整两页纸的篇幅来描述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
但张荣坤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异常波动,则上交所会在当天交易结束后公布,但事实是上交所并未公布过海欣股份异常波动。
张荣坤炒作海欣股份的股票在2006年案发时间亏损3.07亿,后来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化,至2007年该笔股票被卖出,账面盈利11.89亿,在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6年刑期的背后,这11.89亿资产是否被认定为非法财产予以没收,在张荣坤看来,似乎是比6年刑期更为核心的问题。
但截至发稿时,对张荣坤的上诉,记者尚未获得法院方面的意见答复。(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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