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天(18日)向新闻界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这是继“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目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现状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迫在眉睫。
潘岳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它是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这样,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越大,相应的保费就会越高。保险公司还会聘请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也是一个能更大范围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手段。
他强调,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潘岳说,在操作层面,环境污染责任险将按四步骤来实施。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时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具体试点方案由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等。(记者 李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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