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因执法过错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责
2008年02月18日 14: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2月18日电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条例》明确了三种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
(二)组织处理。包括暂停执行职务、调离执法岗位、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
(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执法过错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纪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同时适用。
《条例》规定,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够承认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条例》还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检察人员执法过错并有突出成绩的人民检察院和检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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