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境外虚假投资公司骗取引资方巨额“尽职调查”费
北京一律师所遭律协公开谴责
法制网记者 杜福海
那些所谓的国外投资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通常会租赁高档写字楼为其办公场所,并以此为诱饵物色急需资金投入的内资企业———一般是民营企业以及持有某项技术的个人,并表明投资意向。他们的条件是,这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一家该代表处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其合法性等事项实施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费必由这些企业或个人支付,通常为十几万至几十万人民币不等
“退费是不可能的,你整胳膊整腿儿的回去吧!”两年前,一位当事人在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得到了这样无理的回答。这是一份当事人递给北京律协的投诉材料描述的情形。
投诉人称,有境外企业以投资为名,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巨额律师费由引资方支付。之后,境外企业或找借口不予投资,或干脆人间蒸发。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成为“投资诈骗”帮凶。这样的投诉,北京律协收到不只一起,遂展开深入调查。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吴以钢律师对记者说:“虽然很难取得直接的证据,证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国外投资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相互勾结。但我们相信诈骗嫌疑是存在的。”
2008年2月1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5)》出台。根据该指引,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核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仅要向当事人退费,而且“可能会直接面临处分”。
“从一开始就是欺骗”
2005年6月,由于融资磋商有了初步成果,辽宁省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美国太平洋涛集团北京代表处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随后,美国太平洋涛集团北京代表处要求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尽职调查报告”。这份尽职调查报告的特殊性在于,必须由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并且在推荐函中明确指定了联系人为“张律师”。
“融资一定会取得成功,进行律师调查是必经的程序,我们一定帮你们出具‘像样’的报告,只有我们的报告才能被美国总公司认可。”在与这家律师事务所接触中,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得到了“保证”。“出于对融资成功的渴望,我公司支付了律师费12万元,但律师事务所未给我公司开具律师费发票,也未给我公司出具任何收据。”
2005年7月1日,这家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郭、卢两位律师对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为此,我公司支付了大量的差旅费”。然而投资并没有如期而至,美国太平洋涛集团北京代表处却失去了踪影。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这时才意识到“从一开始就是欺骗”,失踪证明了“该公司不具有履行融资行为的能力”。
由于律师是由美国太平洋涛集团北京代表处指定的,此时,律师事务所陷入了“怨恨”的漩涡中:“我公司认为,律师事务所收取巨额律师费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其与太平洋涛投资集团北京代表处的关系则更加令人怀疑!本栈ǖ郝糜慰⒂邢薰痉从常窃啻斡搿罢怕墒Α毙探饩龃耸,均被告知“我们工作已经做完,退费是不可能的,爱哪告哪告去”!2005年10月19日,我方代理人在‘张律师’办公室谈判时,‘张律师’居然找来陌生男子威胁我方人员,该男子称‘退费是不可能的,你整胳膊整腿儿的回去吧’!
走投无路,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只好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了这家律师事务所。“我公司人员已经受到了人身安全的威胁,只好请求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司法局依法;の夜镜暮戏ㄈㄒ!
接到投诉的当月,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开始立案审查。这家律师事务所的申辩显示,投诉涉及事实双方基本一致认可,但观点所持却截然相反:“本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投诉人却违约仅支付了代理费6.1万元,至今尚欠5.9万元的律师费。对于部分代理费本所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凭此收据换发票。本所与美国太平洋涛集团无任何关系,是投诉人主动找到本所,进行平等协商后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对于投诉人的诬告,我所保留追究侵犯名誉权的诉权!
听证决定惩戒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查明事实,2005年7月18日,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这家律师事务所缴纳代理费6.1万元,该所出具收据一张,并在上面注明“凭此据换票”字样,这家律师事务所对此未开具正式的律师业专用发票。
2005年7月5日,这家律师事务所就该项目出具了《关于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菊花岛旅游开发”项目融资的尽职调查报告》,并由郭、卢二人在报告上签名。而北京市司法局向郭颁发律师执业证的时间是2005年12月,查阅北京律师管理平台数据库显示,卢、钟在代理投诉人案件时均为这家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实习律师。在数据库中,没有“张律师”的在京注册执业律师登记信息,这家律师事务所称“张律师”是其行政管理人员。
“这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时,钟、卢为实习律师,郭此时亦未取得北京市律师执业证,但该所却允许实习律师钟、卢及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郭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对外办案!北本┦新墒π峒吐晌被崛衔骸按诵形シ戳怂痉ú康86号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应予这家律师事务所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005年7月18日,兴城市菊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代理费6.1万元,该所在收取当事人交纳的代理费用后未及时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零一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应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决定,给予该所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退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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