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拟定,前后历时十四年多,时间跨度达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立法难度可想而知。
此前记者了解到,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有六方面难题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但据参与起草者介绍,如今这些问题都已没有什么障碍。
那么,这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在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之际,记者采访了草案的起草部门。
“大小国资”之争
为什么定位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据介绍,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上述三类资产在功能、监管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是制定一部“大而全”的法律,也就是业内俗称的“大国资法”来全面调整国有资产的管理,还是专门突出一方面国有资产的管理,即偏向“小国资法”,各方面认识不一。
草案起草者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据此,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国家对金融类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也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了本法的统一规范和保护范围?悸堑蕉越鹑诶嘧什喙艿奶厥庑晕侍庥κ视糜泄亟鹑诜矫娴姆、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草案还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何命名之争
为什么最终取名“国有资产法”
这样定位之后,法律名称是确定为“国有资产法”还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也引起过争议。还有人提出,应命名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本法等等。
草案起草部门介绍,经反复比较研究,考虑到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全部国有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实践中需要专门立法的也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关问题,因此,将本法名称仍定为国有资产法,同时对本法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较为适宜。
立法重点之争
为什么突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制定国有资产法到底突出哪些内容,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各界意见不一。
草案起草部门介绍说,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需要专门立法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针对这方面的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国有资产立法应当以此为重点,确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由此,草案对改革过程中正在探索、尚需总结实践经验的一些问题,暂不规定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对应由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等问题,不作规定;对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只作衔接性的原则规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之争
为什么政府授权机构适用本法
草案起草过程中,对于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适用本法,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对目前仍由其他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否适用本法,曾有不同意见。
草案起草部门介绍,经反复研究认为,根据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国家出资的企业,都应由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都应适用本法规定。这样处理,有利于依法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规范和一体保护。
目前,各有关方面对草案规定的本法适用范围已经形成共识。
监管体制之争
为什么只对监管体制作原则规定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曾设想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问题作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如何规定,各方意见难以取得一致。
草案起草者说,多次征求意见后达成的共识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目前在法律中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以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宜,具体监管体制可由国务院根据改革进程作出具体规定并适时调整”。
草案起草者认为,这样处理,既有利于通过立法解决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主要问题,又可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留有空间,“比较切合实际”。
据此,草案原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如何监管之争
为什么不规定监管机构具体职责
关于本法是否规定和如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问题,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也曾有过意见交锋。
草案起草者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其具体工作职责应依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由政府确定,不必在法律中规定。这也是其他立法处理这类问题的通常做法。(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