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5日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刊登在新一期《学习时报》上的文章中指出,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涉及到科学划分选区的问题,应合理地配置选区的代表,防止选区划分中人口数量的或多或少,从而影响了选民投票权的平等价值的实现。
莫纪宏在文章中说,十七大报告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项建议完全符合中国宪法和选举法所规定的平等选举原则的要求,是保证平等选举原则获得有效实现的重要举措。他指出,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以平等原则为基础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文章回顾了中国按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形成历史:中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是由1953年选举法奠定的。1953年的选举法明确规定了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则分别是城市每一代表的5倍和4倍。1979年通过的第2部选举法,并没有改变1953年选举法的上述规定。1982年第3次修改选举法时,将县级人大代表的农村与城镇人口比例,从四倍改为可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1995年第4次修改选举法时,实行了更加平等的选举,将全国与省人大代表的农村与城镇人口比例分别从8:1、5:1修改为4:1。这些条款俗称“选举权四分之一条款”。这些修改使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向更为平等的方向上前进了一步。
文章分析说,中国选举法之所以至今为止尚未实现城乡按照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其中主要原因是由中国城乡人口分布严重不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诸多因素造成的。但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农村和城市人口的比例在不断变化,在城乡人口、经济等各项发展指标日趋平衡的情况下,原先基于城乡之间的差异而建立的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也需要逐步与之相适应。
文章指出,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来选举人大代表问题,在宪法学理论和选举法理论上,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科学地划分选区,如何使得选民的投票具有相同的价值,实现选举权的真正平等的问题。这些问题,一直是宪法学理论和选举法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世界各国选举实践特别重视的与平等选举原则相关的最重要的问题。许多国家在选举制度的实践中,都存在因为选区划分不合理,而导致选民实际的投票价值不相等的现象的出现。为了从制度上消除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许多国家都通过选举诉讼或者是宪法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文章最后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要求和中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具有历史的进步性。要正确地贯彻上述精神,除了要逐步改变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来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之外,还需要在今后划分选区的时候,根据科学划分选区的原则,来合理地配置选区的代表,防止选区划分中人口数量的或多或少,从而影响了选民投票权的平等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