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酒后驾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在审查处理期间,又引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的重大问题,11月27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天门市对原荆州市副市长程雪良及其妻子丁翠萍受贿、交通肇事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程雪良在担任公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其妻丁翠萍共同收受雷沫元、袁本义、陈志柏等37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68500元、美元1000元。其中,程雪良多次利用春节、女儿上大学、自己上中央党校学习等时机,直接收受上述人员的贿赂计人民币14万元、美元1000元,其妻丁翠萍收受22.85万元并于事后告知程雪良。程雪良利用职务之便,为雷沫元、袁本义、陈志柏等37人在职务变动和工作上谋取了大量的利益。
2006年1月27日15时左右,被告人程雪良酒后驾车载乘其妻子及女儿前往石首过春节。当车行至公石线31KM+800M处一右向弯道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驶入逆行道,程急踩刹车,同时向右打方向盘欲回自已车道时,将在其车行道右前方路边与其相向行走的李志祥及所牵的耕牛撞倒,车辆冲出路面侧翻于公路右侧水沟中,李志祥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雪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妻丁翠萍明知上述行贿人为工作或职务变动而有求于被告人程雪良,仍然收受上述人员的钱物,并事后告知被告人程雪良。程雪良也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丁翠萍的行为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此外,被告人程雪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还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人程雪良、丁翠萍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向省纪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法庭采取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程序进行了审理。
由于指控的笔数较多,整个庭审持续了一天时间。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樊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