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这一“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将有望变成现实——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实际上,带薪休假制度缺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有效的执行手段。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所以,再好的法律法规离不开执行与监督。假如一些企业特别是私企不执行带薪休假咋办?
为此笔者有两点建议:其一,进一步廓清带薪休假是宪法赋予每一名劳动者的神圣权利。目前,国家机关和国企及事业单位执行此办法问题不大,但不少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外企、合资企业及私企,几乎都在变着法地拒收这张“带薪休假”的法律单子。这不是劳动者不知道去争取自己的休假权,而是当前就业饭碗的“供需失衡”,所带来的一种劳动者惧怕被老板“休掉”的伤痛感所致。
所以,我们应细化如何惩治这些违反宪法和《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制定强制性带薪休假的可操作性办法。对拒不执行带薪休假的所有单位给予公开曝光并加倍经济处罚,以此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实施。
再者,我们应有防范一些单位打折执行带薪休假的应对办法。目前大部分企业均实行了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劳资制度,往往是基本工资不过区区数百元,而将一大块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若单位以休假无工作量,不发或打折发放绩效工资,势必造成职工看在钱的份上“主动弃休”。所以,我们应防止单位在执行带薪休假时将薪“缩水”。技术不难操作,比如可考虑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办法核发休假薪金。(《成都晚报》评论员 周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