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8日电 针对如何检查和监督节约能源法执行情况的问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在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主要是四个方面:人大的监督、上级的监督、落实法律责任(惩罚措施)、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如果把这四个环节落实好,对政府职责的落实会有很大的作用。
李命志表示,全国人大的监督工作都是根据宪法、监督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开展的,对节约能源法的检查和监督也不例外。他表示,即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各级政府的监督,要不断检查法律提出的制度是否落实了。
另外,法律中明确提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法律中规定省一级政府要定期向国务院汇报节能工作,这体现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工作。
他还指出,落实政府的职责和责任,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这次法律修订强化了对不执行、不落实节约能源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从法律责任中可以看出,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和评估制度。如果政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这项职责,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政府等其他公共机构在自身节能中,采购相关的产品,必须优先购买列入节能清单目录中的产品,否则也要承担一些责任。
李命志表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新闻和社会的监督。节能和环保是一样的,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在这方面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法律第9条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鼓励新闻媒体发挥更大的作用。(整理中国人大网新闻直播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