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此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2005年12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草案首次审议稿就对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做了规定: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草案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在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下,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